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用制度
公司聘用员工的原则是“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根据工作需要,录用能胜任相关岗位人员,员工的聘用应履行下述程序。
1、招聘人员首先如实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经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核合格,由考核人员经办,部门经理审核,把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公司通知录用。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本公司办理报到手续,过期(无事前告知人力资源管理部)作自动放弃处理。
2、被录用人员应在公司有关部门指定的日期前往指定医院接受健康检查。医院的健康检查费用在试用期合格后由公司统一报销。
3、被录用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后,应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签订试用期协议,同时公司应向员工提供本手册。
4、健康检查的结果不符合从事工作所要求的健康程度,或公司认为健康检查的结果有碍该人员的工作,该人员将不予被公司聘用。
5、员工住址或联系方式若有更改,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主管及人资管理部。
6、新进人员报到时,依个人职务上的需要应缴纳下列资料:
1)、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表(附二对半、肝功能报告单),报到后一周内完成;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等;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3)待业人员:待业证;
4)残疾人:残疾证 ;
5)在职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调动证明或裁决书;
6)外地员工(指不属重庆市区户口或项目工作所在地员工):必须到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及就业证(报到后一周内完成)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为本公司职工:
1)曾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单位开除或未经核准擅自离职者;
2)通缉或在司法机关有前科者;
3)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未满16周岁者;
5)经录用后,如发现被聘用者在入司时有隐瞒事实之行为,即给予开除;造成严重损失者,追究法律责任;
6)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相抵触之其他事项。
8、工作时间:
1)本公司工作制: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公司总部为六天工作制,项目部为集中休假制(原则上按每月4天计算,集中休假)。
2)每天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2:00—16:00;
需轮班的部门及工种按部门作息时间执行;如遇公司紧急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应按照公司相关安排执行。
3)公司可以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如有变动则以公司发文为准。
9、到岗: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到达工作岗位,与用人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二、试用与转正制度
1、员工的试用期根据工作岗位确定为一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特殊人员经总经理核准后可特殊处理。
2、员工在试用期满,需填写《员工试用转正考核表》,经考核合格的,即被公司聘为正式员工,签订统一劳动合同,不符合者,可延长再行考量。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公司与有关人员之间即成立雇佣关系。有关人员在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字将被视为该人员表示同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手册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在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雇佣关系:给予对方提前七日的书面通知。公司将按员工在试用期内实际工作的天数结清该员工应得劳动报酬。如员工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的规定致使公司受损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4、员工在试用期内需提前转正(工作满一个月),可提出《提前转正申请》经主管人员批准、经理级人员核准后可以实施。
5、工作调换:员工到职经分派工作,应立即赴指定岗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员工必须认真完成公司领导或主管分配的工作,公司根据需要有权调换员工的工作岗位、所属部门、职务及工作地点等,如无正当理由,员工应服从调动。
三、离职管理制度:
1、员工离职分为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
试用期内,试用员工因达不到用人部门的试用要求,部门主管可以提前对新人进行面谈,并填写《试用通知书》通知试用者,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给予辞退。在公司服务期间,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极大影响的,将给予辞退。
2、员工离职时,应当向其所属上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获得上级的批准后方可辞职。
3、员工办理辞职手续时,必须完成以下的工作:
1)填写《移交清册》,必须交接完移交清册上的所有事项;
2)辞职员工必须与办公室部指定交接者实现工作上的完全交接;
3)离职时必须办妥全部有关离职手续。
4、自动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离职。以下自动离职者,扣发所有未发之薪资及福利,作为其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1)未知会公司自行离开;
2)未经申请获准之离职;
3)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4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
4)请假未准自行离开公司的;
5)离职到期时未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自行离开等皆属之。
5、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患病超过六个月,不能胜任工作者;
3)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劳动合同及公司奖惩办法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者;
4)公司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者;
5)公司宣告解散或合作期满或公司迁移至外省市时。
6)符合劳动法规的其它终止劳动关系。
5、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或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的,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签署《合同不续签通知书》。由于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该员工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如聘用的是离退休人员,则可根据公司需用人情况及该聘用者的自身情况解除聘用关系。
6、离职办理流程
1) 个人提出申请报部门主管,核准后至办公室部门填报《离职单》。
2)《离职单》报送单位主管,经单位主管核决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物品交接至办公室办理并签署相关书面确认手续,经办公室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薪资。
3)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参照本手册三、薪资之1中(4)项执行。
四、 退休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法》用相关规定,执行退休管理制度
1、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继续上岗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讨 论研究决定,同意行方可上岗,其工资待遇协商确定。
3、退休职工待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到社保局,按照相关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办理一次领取保险金。
4、退休职工的档案,从正式批准通信之日去移交社保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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